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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是购买汉代市上往往有专门的“奴市”或将奴婢与

    时间:2022-07-14 17:36:39  编辑:快推网  来源:  浏览:528次   【】【】【网站投稿
    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是购买。汉代市上往往有专门的“奴市”,或将奴婢与牛马同栏出售,价格一般为一二万钱,约与一到两亩膏腴田地的售价相当。也有不经市场私相买卖的。被卖为奴婢的多系贫民及其子女。有的是自卖,有的是被“略卖”,即由奴贩私掠出卖,有的是贵族官僚倚势强买。此外还有“赘子”,即贫民因负债将子女典与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赎,则被没为奴婢。另一来源是封建国家将官奴婢出卖或赐与臣下,转为私奴婢。官奴婢主要从事

    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是购买。汉代市上往往有专门的“奴市”,或将奴婢与牛马同栏出售,价格一般为一二万钱,约与一到两亩膏腴田地的售价相当。也有不经市场私相买卖的。被卖为奴婢的多系贫民及其子女。有的是自卖,有的是被“略卖”,即由奴贩私掠出卖,有的是贵族官僚倚势强买。此外还有“赘子”,即贫民因负债将子女典与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赎,则被没为奴婢。另一来源是封建国家将官奴婢出卖或赐与臣下,转为私奴婢。

    官奴婢主要从事宫禁和官署中的各种劳役,如侍奉、洒扫、乐舞、豢养禽兽等,也有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劳动或从事畜牧、营建和耕种公田的。私奴婢主要也是从事家务劳动,有一部分则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乃至经商活动。秦代对私奴主杀害奴婢的限制,仍很有限度。秦律规定不受理对主人擅杀、刑、髡臣妾的控告,如仍行控告,控告者反要治罪。汉代不许擅杀奴婢的限制虽较秦代严格些,但实际上私杀奴婢仍常见,甚至仍有用奴婢殉葬的。

    奴婢一般劳役繁重,生活困苦。但是,由于皇室、贵族、官僚、富豪奢靡享乐的需要,也有相当数量的官奴婢和一部分私奴婢随着主人过着优裕的生活,被罗曳绮,浆酒霍肉,拱手遨游,赏赐无度,甚至倚仗主势,横行市里,欺凌吏民,直到杀人越货。

    汉代大量奴婢多系从破产农民转化而来,不事生产的奴婢的增加又不免加重了广大农民的负担。因此,从保护封建生产关系,避免农民破产的需要出发,汉代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曾提出改善奴婢地位的主张。如董仲舒在武帝时曾主张除去对奴婢专杀之威;贡禹在元帝时曾认为官奴婢十余万人,戏游无事,靠税良民供养,岁费五六巨亿,应免为庶人;新莽则指责买卖和杀害奴婢是“逆天心,悖人伦”;东汉光武帝下诏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汉政府也有时发布免奴为民和限制蓄奴的诏令。如汉高帝五年(前)令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汉初规定奴主需为奴婢缴纳比平民多一倍的算赋;文帝后元四年(前)免官奴婢为庶人;武帝建元元年(前)赦吴楚七国之乱后没为官奴婢的人;哀帝即位,令官奴婢年五十以上的免为庶人,并曾企图以法令限制贵族、官僚、富人占有奴婢的数量;新莽时,又曾企图以冻结奴婢买卖和向奴主重征奴婢口钱一人三千六百的办法来限制奴婢数量;东汉光武帝六次颁布释放奴婢的诏令;安帝永初四年()又令诸没入为官奴婢者免为庶人,等等。另外,奴婢地位也逐渐有所改善。秦和汉初,奴主对奴婢尚有“谒杀”权;汉武帝以后,擅杀奴婢获罪者不少。光武帝更进一步下诏规定杀奴婢者不得减罪;敢炙灼奴婢者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又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东汉私买奴婢亦为法律所禁。上述措施,有些虽是具文,或未能彻底贯彻,但在限制奴婢数量的增长和使奴婢地位得到缓慢改善方面,多少收到一些效果。

    佣作

    秦汉时,雇佣劳动称为佣、佣作。雇佣劳动战国时已出现。秦末农民战争领袖陈胜少时就曾为人佣耕。汉代土地兼并加剧,破产农民多数沦为佃客。甚至一些没落的贵族、官僚、地主及其子弟也有潦倒到为人佣作的,使用雇佣劳动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中,都见有使用佣工的。西汉倪宽家贫为人佣耕;东汉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合浦太守孟尝也曾身自耕佣。在手工业中,武帝官营盐铁之前,豪强大家采铁煮盐,往往役使大量流亡人民充当他们的佣工。盐铁官营之后,采铁煮盐,大抵使用卒、徒。但郡中卒轮到践更时多有雇人以代的。私人采矿业如采黄金珠玉及东汉的冶家,使用佣工,亦见记载。司马相如设酒肆,与佣保杂作;东汉李固幼子为避祸变姓名为酒家佣,则是商业特别是酒店中使用佣工的事例。此外,漆器制作、纺织、运输、官府的治河、修陵等工程,以及官府、学校的烹炊、舂米、抄写等,也都有使用佣工的,东汉班超投军从戎之前,即曾为官佣书。佣工有的是短期出卖劳动力,有的是长期佣作为生。佣工一般由主人供给饮食及付工资,也有只付工资或仅供饮食的。汉代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佣值各有差等。西汉政府参照市价规定的女工雇值为每月三瓦钱,一些记载中提到男子的雇值每月由一千至两千钱。农民在农忙时也有雇工或按雇值换工的。东汉章帝元和元年()诏无田农民应募迁徙他乡,官府赐与公田,为雇耕佣。佣作在两汉农业生产中也占一定的比重。

    佣工对主人的关系,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自愿的雇佣,自来自去,有行动自由,其身份和雇值都较高,有些佣工还是士人出身,在受雇期间可以自己读书。这类雇佣可称为“卖佣”、“市佣”。另一种是依附性的雇佣,逃罪、逃债、逃税、逃役的农民和其他人,流亡他乡,“依倚大家”,受其雇佣,脱离名籍,失掉爵命(亡命),逃避了国家的赋役负担,却作为依附,对豪强大家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身份地位较低(近似农奴)。西汉前期私人盐铁主一家聚众至千人的即为这种依附性的雇佣劳动。这类雇佣有“隶佣”、“仆赁”之称。史书所说的“流庸”大都为隶佣。

    依附性雇佣在手工业中较多,人数也比战国时增加,但不是自由的雇佣关系,而带有封建的依附关系,所以不成其为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在农业中,自由身份的雇佣关系虽有不少记载,农忙时短工更是属于自由的“市佣”,但毕竟还是一种零星现象、救急办法,临时外出佣耕者一般都有自己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所以,秦汉时的佣作还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雇工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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